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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fuzhou 2021/09/18 16:39

近代的法学教育起步于19世纪末,即1862年在北京成立的同文馆。
1949年10月,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开始借鉴苏联法学教育模式,建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教育体系和模式。
1950年,中华人民共和国较好所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—中国人民法律系正式成立,并聘请了大批苏联-,举办由苏联-直接讲课的研究生班;接收各地教师到人大进修,翻译了一大批苏联的法学教材,法律系开设的课程,基本上都是苏联的。
1954年5月,教育部主持召开了全国政法教育会议,1952年至1954年间,先后建立了北京政法和北京法律系、复旦法律系、西北法律系,形成了“五系”(中国人民法律系、北京法律系、东北法律系、复旦法律系、武汉法律系)、“五院”(北京政法、华东政法、西南政法、中南政法和西北政法)的法学教育格局。
“文化大革命”时期,大多数政法院校停办或撤销建制,只有北京法律系、吉林法律系和湖北财经法律系从1973年起招收了为数不多的“工农兵学员”。
文革结束后,中国的法学教育开始恢复和发展。1978年,中共中央批转的《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会议纪要》明确提出“恢复法律系、培养司法人才”,中国人民法律系等一大批政法院系先后恢复招生。
1998年,教育部高教司颁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》规定法学专业四年期间的人文素质教育的内容包括:公共政治理论课、公共外语、公共计算机、公共体育、专业必修课等。
2012年9月,教育部印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(2012年)》中:法学学科门类为法学、专业代码为030101K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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